车辆在洗车时候变速箱坏了,无法行驶,应该由谁负责,如何解决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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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
原告:李某某,男,汉族,个体工商户,住吉林省XX市。
被告:王某某,男,1987年8月18日出生,汉族,青岛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店长,住吉林省XX市。
被告:青岛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XX分公司
负责人:王某某,店长。
被告:青岛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
委托诉讼代理人:王某某,青岛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店长。
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、青岛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XX分公司(以下简称中XXX汽车服务XXX分公司)、青岛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中XXX汽车服务公司)服务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李某某、被告王某某、中XXX汽车服务XXX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某、中XXX汽车服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.判令王某某、中XXX汽车服务XXX分公司、中XXX汽车服务公司赔偿维修费8230元、拖车费2800元、鉴定费14,000元;2.由王某某、中XXX汽车服务XXX分公司、中XXX汽车服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事实和理由:王某某系是中XXX汽车服务XXX分公司的工作人员,中XXX汽车服务XXX分公司系中XXX汽车服务公司的分支机构,不具备法人资格。2021年6月23日13时30分,李某某驾驶酷威牌×××号小型普通客车到中XXX汽车服务XXX分公司经营、位于XX市XX城一楼刷车场刷车。李某某是中XXX汽车服务XXX分公司的会员,享受洗车优惠服务,按照惯例李某某将车辆停放在门口,将车钥匙交给中XXX汽车服务XXX分公司的负责人王某某,然后到其他地点等候。约1小时后,王某某通知李某某,王某某将李某某的车辆损坏,该车辆不能行驶。李某某要求王某某、中XXX汽车服务XXX分公司、中XXX汽车服务公司维修或赔偿,但未能达成协议,故提起诉讼。
王某某辩称,2021年6月23日13时30分,李某某驾驶酷威牌×××号小型普通客车到中XXX汽车服务XXX分公司经营、位于XX市XX城一楼的刷车场刷车。李某某把车停在门口,排队刷车,将车钥匙交付给我。在我将车开往刷车车间倒车时,车辆变速箱出现故障,无法移动。我认为是车辆变速箱的质量问题造成的,我是按照正常操作流程进行的。我作为中XXX汽车服务XXX分公司的雇员,我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,如果有责任,应该由中XXX汽车服务公司承担责任。
中XXX汽车服务XXX分公司辩称,中XXX汽车服务XXX分公司是中XXX汽车服务公司的分公司,不具备法人资格。如果中XXX汽车服务XXX分公司的员工造成他人财产损害,应该由中XXX汽车服务公司承担责任。
中XXX汽车服务公司辩称,2021年6月23日13时30分,李某某驾驶酷威牌×××号小型普通客车到中XXX汽车服务XXX分公司经营、位于XX市XX城一楼的刷车场刷车。李某某把车停在门口,排队刷车,将车钥匙交付给中XXX汽车服务XXX分公司的店长王某某。王某某在将车开往刷车车间倒车时,车辆变速箱出现故障,无法移动,是车辆变速箱的质量问题造成的,王某某按照正常操作流程开的车。王某某是中XXX汽车服务XXX分公司的雇员,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,如果有责任,应该由中XXX汽车服务公司承担责任。
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:王某某系中XXX汽车服务XXX分公司的店长,中XXX汽车服务XXX分公司系中XXX汽车服务公司的分支机构,不具备法人资格。2021年6月23日13时30分,李某某驾驶酷威牌×××号小型普通客车到中XXX汽车服务XXX分公司经营的刷车场刷车。李某某把车停在刷车场门前排队刷车,将车钥匙交给中XXX汽车服务XXX分公司的店长王某某。王某某在将车开往刷车车间倒车时,车辆变速箱出现故障,无法移动,致车辆损坏。经长春凯文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,鉴定评估结论为:“该车由车主开到青岛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XX分公司门前仍能正常行驶,交与青岛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XX分公司的员工后,在倒入洗车工位时,由于不当操作造成锁止机构锁止销冲击变形”;×××号轿车变速箱损坏维修费为8,230元。李某某支出鉴定费14,000元。
另查,因酷威牌×××号小型普通客车修理变速箱需要到长春市维修,李某某、王某某、中XXX汽车服务XXX分公司、中XXX汽车服务公司协议拖车费为2,800元。
本院认为,本案李某某将其酷威牌×××号小型普通客车开到中XXX汽车服务XXX分公司经营的刷车场,将车钥匙交给中XXX汽车服务XXX分公司的店长王某某,排队刷车,李某某与中XXX汽车服务XXX分公司建立了服务合同法律关系,该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十四条规定:“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。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,依照其规定。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,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;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,不足以承担的,由法人承担。”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:“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”,本案王某某执行工作任务将车辆倒入洗车工位时,由于不当操作造成锁止机构锁止销冲击变形,致车辆变速箱损坏,王某某存在过错,应当由中XXX汽车服务公司承担侵权责任。
综上所述,李某某主张中XXX汽车服务公司赔偿维修费8,230元、拖车费2,800元、鉴定费14,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,本院予以支持。李某某主张王某某、中XXX汽车服务XXX分公司赔偿维修费8,230元、拖车费2,800元、鉴定费14,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,本院不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十四条、第五百零二条、第五百零九条、第五百七十七条、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、第一百四十二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九十条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青岛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李某某维修费8,230元、拖车费2,800元、鉴定费14,000元,合计25,030元;
二、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如果青岛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案件受理费550元,减半收取275元,由青岛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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